税前扣除预提费用必须具备的六大前提条件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出于从严管理的需要,很多税务机关对企业年末保留预提费用的涉税处理往往控制较严。而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预提费用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不可以。那么,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究竟应该具备哪些前提条件呢?
预提费用*般以企业某*类或某*项经济业务的收益和费用已先期发生,预提相关费用在先,实际支付及获取相关合法报销凭证在后,支付期*般较明确(如与对方有约定)且多数期限不长,*事*提为特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见,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预提费用也不例外。
为此,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须具备六大前提条件:
*是符合真实性原则,即指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有关预提费用确实已经实际发生,或肯定会在预提期发生的充分证据。
二是符合合法性原则,即所列支的费用须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范围,且在*定期限内能够提供相关支出合法的报销凭证。
三是符合相关性原则,即发生的预提费用是与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直接密切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四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即指预提的费用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正常及合理的支出。
五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指企业预提费用的相关事项已实际发生,应该在发生的所属期税前扣除,而不应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六是符合确定性原则,即指企业扣除的预提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费用额须是确定的,即能够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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