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会员抽奖等促销活动,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么?
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五*、端午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对这些促销行为,需要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么?
税法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而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方式送出的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消费*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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