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完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在保持总体平稳运行的同时,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对当前稳增长调结构造成了很大压力。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10月2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公告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系列问题加以明确,统*了政策口径、明确了后续管理要求。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加速折旧涵盖了生物药品、专用设备等5个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对产业结构升*、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提高。
该负责人提出,我们也要看到,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资本市场支撑力度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严重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税务总局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其目的就是要在经济转型和企业发展过程中,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和研发投入,这是国家推进经济转型升*的重要举措。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政策内容,凸现了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
“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这是该项政策的又*亮点。”该负责人指出,公告还明确了6大行业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多次专题研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先后出台了*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税务总局千方百计让政策落地,让中央政策措施化为推动小微企业成长的“真金白银”,去年8月至今年前三季度,国家扶持税收*惠政策惠及2100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款371.09亿元。此次加速折旧,通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减少企业所纳所得税额,对小微企业减轻负担,做大做强又是*大利好,将有效降低大众创业成本,加大万众创新步伐。
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加速折旧企业税收政策减少了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现金流,有利于加快传统制造业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升*,促进企业更有信心继续加大投入,把企业做大做强。”
相关法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出台背景
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提高产业竞争力,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财税[2014]75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结合现行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明确实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结合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为引导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和制造业,公告明确,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新政。所称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作出规定。公告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仍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惠。为鼓励企业研发,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惠政策。
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明确加速折旧方法
公告明确,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与现行加速折旧规定的衔接
为保证顺利实施加速折旧新政,又不影响原有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本公告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进*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惠的政策执行。
(五)明确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
为进*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本公告对此项加速折旧新政采取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但为了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六)明确加速折旧的后续管理要求
公告明确了企业预缴及年度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资料。为减轻企业负担,规定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帐,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适用本公告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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