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草案重要亮点:明确电商缴税四个关键点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明确规定了网上交易要负有纳税义务。虽然电商征税的具体规则还要进*步出台,但该意见稿已经对网上交易纳税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征管法草案关于电商需公开税务登记的规定表明电商负有纳税义务
征管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证件是*种抽象性的征税通知、税务许可证和纳税人的权利证书,是国家机关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书,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前须到政府机关注册备案的*道程序;并且纳税人只有凭税务登记证件方可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购买发票等有关税务事项的权利。因此,该规定表明电商负有纳税义务。
二、征管法草案解决了电子凭证缺乏法律效力的问题
征管法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记账核算、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从而使得以前立足于传统的纸质凭证、票据依法管理模式失去了现实基础,而征管法草案的该项规定则适时根据电子商务的虚拟化特点对电子凭证赋予了法律效力。这*规定既从纳税人角度解决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的问题,又从税务监管的角度解决了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问题。
三、征管法草案解决了电子商务涉税信息难掌握的征管难题
电子商务的虚拟交易特点使得税务机关追踪、掌握、识别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但征管法草案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则有效解决了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等涉税信息难掌握的征管难题。
如: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
四、征管法草案赋予了税务机关检查电商涉税情况的权力
征管法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的纳税申报,有权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确定。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履行税额确认、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七)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情况,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支付情况。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税务机关到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等机构检查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权力,其检查的基本流程是:对电商履行申报义务后,税务机关结合获取的第三方信息,对申报数据进行逻辑配比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启动确认程序;对案头审核不能排除疑点的,延伸实地核查;对涉嫌偷逃税的,由稽查立案查处;确定少缴税的,启动税款追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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