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营业外收入及其账务处理
营业外收入概述
营业外收入是企业确认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融资租赁时*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大于该项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对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收到的因享受税收*惠而返还的消费税和营业税等税金、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划转出去的应付款项、接受捐赠利得、盘盈利得等。
其中:
1、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和无形资产出售利得。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是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或报废固定资产的材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扣除被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理费用、与处置相关的税费后的净收益,无形资产出售利得是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的价款,扣除被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出售相关的税费后的净收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是指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相关费用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3、债务重组利得是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人营业外收入。
4、融资租赁*低租赁收款额,是指*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6、罚没利得是政府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款和没收品收人,以及依法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卖收入。
7、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利得,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
8、捐赠利得是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
9、盘盈利得是企业对现金等资产清查盘点时发生盘盈,报经批准后计人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这里重点讲解*下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1、政府补助的确认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在税务处理上,*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再计入收入总额,即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才具有纳税能力。在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但尚未收到政府补助时,在税收上还不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此时企业尚不具备纳税能力。政府补助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人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人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收到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人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人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亦应计入收入总额。
(3)返还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已计入收入总额的补贴收入需要返还的,无论存在相关递延收益,或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可按照实际返还额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2、政府补助的计量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但税法没有名义金额计量的规定。
(1)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货币形式的补贴收入,基本认同会计金额计量。
(2)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企业取得非货币形式的补贴收入,基本认同会计公允价值计量。
(二)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收人”科目,核算营业外收入的取得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政府补助利得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确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企业确认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确认盘盈利得、捐赠利得计人营业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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