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下的税赋公平
箭在弦上,*部涉及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电子商务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今年下半年该法草案即将完成,与此形成的连锁效应注定是电商征税的*波三折之年。
2015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开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提出要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并明确要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合理降低税负”;2015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各*税务部门年内不得专门统*组织针对电子商务、某*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自此,对电子商务行业如箭在弦上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涉税检查暂告停顿。
据称国税总局早已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列入税务系统研究课题和税收征管实务突破的关键领域,税务总局将“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列入绩效考核,北京、江苏、广西、江苏、上海、山东、深圳等地税务机关,相继约谈辖区内的电商卖家,并要求申报销售额并补缴漏缴的税款。
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看到的是不同的问题。互联网加税收的提出,实际上是国家税制调整的要求和诉求。鹏祖税务咨询公司董事长朱鹏祖指出,对于电商征税以前为何国家迟迟未动,原来是因为我国税率比较高。针对税率过高,我国曾经调整过*次,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调到3%,但调后税率还是重。究竟调到多少合适,这是决策层要做的*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决定。
公平税赋
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B2B交易额达9.01万亿元。网络零售交易规模达2.8万亿元,同比增长48.7%。预计未来几年将保持平稳快速增长,2018年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到24.2万亿元。网络购物模式的*势在于成本和价格*势,业界认为到2020年电子商务零售行为将拉动经济增长5.48个百分点。
对于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2015年1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有纳税义务,还要推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即普通小网店的自然人店主也将被纳入税收监管范围。对此朱鹏祖主张,当税率降低,税收落实到每个人头上的时候,人们痛感也不会很强,因此,征收管理问题也会变得简单。互联网技术出来后,无论交易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覆盖了,在都覆盖的情况下,税率怎么设计,才能体现出宽税基低税负。
截止到2014年6月,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5.85万亿元,同比增长34.5%。其中,B2B交易额达4.5万亿元,同比增长32.4%。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08万亿元,同比增长43.9%。,到了2014年6月,国内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了1950万亿元,对于如此庞大的交易金额,又汇集了如此众多的中小企业,无可非议地会加剧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不均衡性。中崇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戴琼指出,这加剧了税收承担能力的不均衡性,电商征税对此应该区别对待,如果采用*刀切的办法,不符合税收纵向公平原则。
对于电商时代税收信用建设的基本思路,蔡昌表示,税收公平是税收信用建设的基石。公平的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公平的税收也带来税收诚信。税收公平包括两方面的涵义,税收环境公平和税收感受公平。
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经济效益的电商,在不引发打击电商的错误误导的前提下,如何让电商在税负公平的原则下依法诚信纳税,戴琼抛出三点黄金理论支撑。
*先,中国特色的国情决定了电商是否应该征税,仍存在*个地区的博弈。因为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下,中国是*个单*制的国家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是存在着*个*体多元化的格局,也就是传统的省市县*别之上,还有大量的自治地区,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为*些地方权力在授予和运行的程度上甚至超过了联邦国家*些地方组成单位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有*定的立法权,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屁股决定脑袋”的现象。
第二,中央和地方的行为联邦制决定了地方政府能否获得与中央政府近似平等的谈判和协商地位,影响的关键因素是地方经济的实力,这就解释了地方政府发展自己本地经济的内生动力。因此地方政府为了提高自己与中央的谈判地位,就会采取各种税收*惠政策去刺激本地的经济发展。由于这种行为联邦制的存在,在没有更加有效地解决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的前提下,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惠政策的博弈必然还会长时间存在,税收的本质决定了各地对电商征税不能*刀切,税收的*终目的是要促进社会每个成员福祉的等量,*个地方的税收*惠政策会带动这个地方的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又会产生更大的税基,为税收*惠政策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因此形成了*个良性的互动。而关于地方税收*惠政策的竞争,5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税收*惠相关政策的通知》是对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清理税收的*惠政策的通知》的矫枉过正,这证明了国务院对税收*惠政策没有*刀切,因为在没有安排好过渡政策下的*刀切式的税收政策改变,无论是对电商经济这种新业态,还是对传统经济,尤其是对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都会是*种创伤。
第三,税收公平性要求我们对电商征税按照承受能力区别对待,电商企业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现在电商服务企业主要分布在广东、浙江、上海,而西部地区发展速度较慢,对于西藏、青海、宁夏这些电商发展程度很低的地方,征不征税无所谓,而对于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征税则是应该衡量的,由于征管手段还不完善,应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进行试点,然后再普及。
诚信双刃剑
互联网技术的普遍适用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改变了政府的管理方式。由此引发*个问题,互联网的数据怎么用,用出来的结果是什么,这个问题有时候也是两个不同的方向。
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指出:“互联网+税收”是*个实实在在、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蔡磊*先介绍了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情况,中国现今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销售额在*上已经是第*,增幅达到35%,远远超过*其他国家,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上已经实现了弯道超车。
截至2014年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49亿,网购用户3.61亿人,2014年,中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8万亿元,网购交易额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10.7%,年度线上渗透率*次突破10%。蔡磊提到京东在移动互联端的增长也非常快,在2014年3月10日与腾讯战略合作,京东的移动端订单量占比同比增长了3.7倍,远远超过了PC端的增长。而国家对于各地*惠政策清理的目的,也许使用支付地原则就可以在*定程度上达到,因为支付地原则使得地方不用依赖税收*惠政策吸引企业来落户便可以获得税收收入。蔡磊还介绍了京东开具的全国第*张电子发票,强调以电子发票入手实现信息管税。电子发票有很多意义,如环境保护、经济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成本效益等方面,因此蔡磊也呼吁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公平规范竞争,为此要呼吁大力推广电子发票、电子工商。
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蔡磊表示京东*直关注着电子商务的征管政策,京东*直崇尚诚信经营,因此也重视税收诚信问题。而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先是没有工商注册,因而也就没有税务注册,传统的以票控税模式也出现了困难,B2C、C2C的征税管理也存在大量问题。*先,纳税义务人不好界定。对于由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出口的这类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交易双方隐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器、网站和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的,买卖双方难以明确,甚至无法确认这项贸易究竟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第二,纳税地点不好确定,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也变得十分灵活和隐匿,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随意性。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第三,征税对象的认定存在模糊性,下载电子音乐或电子书,是按服务业征税还是按产品征收增值税,目前没有严格界定。第四,税务登记制度无法适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京东的电子工商试点是未来*个发展方向,蔡磊指出,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使得*些企业想缴税也很难,因此要做*些改变。第五,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导致课税凭证不易保管。蔡磊还指出,电商存在刷单问题,刷单就要承担税收问题,因此,这就出现*个逻辑命题:税收诚信促进经营诚信,经营诚信和税收诚信共同促进社会诚信。
对于从电商征税看中国税制改革与税收诚信建设的“双刃剑”效应,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指出,电商行业发展对税收信用透明化形成税收诚信的震慑效应。但是互联网也在*定程度上破坏税收信用,在线流通难保真实性,暗藏诚信交易冲突;另*方面,信息泄露导致隐私侵犯,侵权难获法律救济;商品虚假宣传降低诚信指数;售后服务不到位,在线申诉难确保。利用大数据是解决税收信用问题的关键,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社会基础数据统*平台;挖掘数据潜能,预测税收信用的演化趋势。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的《大数据时代》和徐子沛的《大数据》和《数据之巅》这些着作中都提到这方面的内容,建立机制,畅通信息获取渠道;搭建平台,增强数据处理能力。
威海国税局庄松科长则直言,从返券来讲,券不是现金,是实物折扣,虽然增值税和所得税对于买*赠*的规定不同,但如果返券购物发生在不同日期或者不同商场,不能被判定为买*赠*,因此增值税和所得税都会被判定为视同销售。而全国众多分支机构统*在总公司开票,但是货物是分公司提供的,引起发票抵扣时出现票、货、资金的地点不*致的问题。即使通过电子发票也不能解决这种问题。对于电子发票这种征管手段,庄松提出也需要追溯到实体法。只有将实体法*体化,再将征管要求*体化,再到具体手段细节的*体化,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否则可能会在其他方面出现新问题。庄松建议站在税制体系化的角度,从各个税种和征管手段,全方位考虑电商税制完善的问题。电商行业属于微利行业,进货很少有增值税发票,而*般性通用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微利的电商企业发展。
藏富于民
电商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增速在下降。从2011年到今天,全国电商交易额*直保持年两位数的增长,远大于GDP,但是增幅在下降,现在由2011年的33.3%下降到2014年3月底的17.5%,下降了近*半。
山东省国税局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张德志指出,电子商务的*点就是方便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从这*点讲,肯定要从资金、税收上支持它的发展,对*个新兴事物应该支持,利远远大于弊,应该让其更好地发展。由于竞争激烈,为压缩利润空间,电商因其行业特点,竞争对象来自全国甚至全*,电商不具有定价权,只能降低价格跟随市场,包邮、无条件退货等都增加了成本。还有融资困难,这可能是电商*大的瓶颈,这*点解决好,电商发展可能更快。为推动电商发展,要让整个行业有法可依,*重要是增强对交易网站的管理,规范电商*先要规范平台,例如刷单等很多是被逼无奈,而加强网上的信用体系建设,应当积极参与推动以公民身份证号与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电子商务信用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同时反哺于民。
对于互联网快速增长时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反哺于民政策出台的博弈与较量,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表示,1993年9月,克林顿就任美国总统后,提出“信息高速公路”设想,推出了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工程计划。克林顿政府8年狠抓信息化带来的结果就是使经济增长了4%,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中国而言,未来20、30年的经济增长点也会是信息化。
美国电子商务紧紧围绕两个法案——《互联网免税法案》、《市场公平法案》和*个判例。《互联网免税法案》主要可以从五个方面理解:(1)互联网接入服务延缓征税;(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课征重复征税和歧视性税收;(3)建立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4)三年内,避免联邦政府对互联网和互联网接入课征新税;(5)国会要求美国总统尽快启动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双边、地区性以及多边谈判。
蒋震详细介绍了Quill公司向北达科他州远程销售判例。Quill公司是*家特拉华州的企业,在几个州拥有分支机构,它通过邮寄销售方式为北达科他州的顾客提供商品,但在北达科他并没有分支机构。北达科他州1987年立法要求所有向本州远程销售商品的经销商要代扣其所销售商品的销售与使用税。然而,Quill公司却对此提出了异议,根据1967年Bellas Hess判例的“物理存在”标准(physical presence),自己不应该承担代扣代缴邮寄销售产品销售与使用税的义务,并将此上诉至州法院。然而,州法院认为Quill公司应该履行扣缴义务。Quill公司不服,上诉至联邦*高法院。联邦*高法院认为,由于Quill公司在北达科他州没有任何物理存在,该公司不需要履行邮寄商品的销售与使用税的扣缴义务。这个判例为今后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2013年《市场公平法案》授权所有州政府要求远程销售商(包括电子商务经销商)须履行扣缴义务,即使该远程销售商与该州没有任何实质性关联(例如经销商在该州没有经营地点、仓库等)。美国参议院2013年5月通过,近期众议院未获通过。*高法院对于1992年北达科他远程销售的判例和1997年《互联网免税法案》共同奠定了过去的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格局。蒋震指出,希望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民众的尊重能够对大家研究中国的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有参考意义。
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的脉络框架,北京市海淀国税局彭启剖析了电子商务是*个*性的问题,是全球不同国家和经济组织共同面对的问题,关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需要研究其他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是怎么看待的、他们站在什么立场上。例如美国倾向于免税、OECD倾向于中立。我国实际上是从2014年已经跻身全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大的国家行列,需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我国的国情实时进行跟踪研究。彭启蕾认为,可以用*棵大树来比喻各个研究之间的逻辑,电子商务的本质和特点其实是大树的树根,研究与实践、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情、电子商务对我国税制的影响其实是整个研究不能脱离的土壤、空气、水,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电子商务征管、电子税务局其实是主杆和枝叶,实践类的东西就是果实。应该说研究围绕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终是为了果实,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想要枝繁叶茂、硕果累累,民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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