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自2016年12月3日起,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实行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新规定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重新进行了规定,将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与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实行统一按“管理费用”科目进行过渡核算,不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入设备和支付维护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等“银行存款”等科目,抵减增值税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设备和支付维护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抵减增值税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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