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定要在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么?
虽然税前扣除预提费用须要遵循*定的原则,但须注意的是,对原则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实务中往往有不同意见。
事实上,企业之所以先预提就是因为费用没有实际支付,没有支付就没有或很难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如果*味强调在费用预提当年年末前取得合法报销凭证或须实际支付,则明显不切实际。而且,这已将权责发生制下对责任的“发生”误解为收付实现制下资金付出的“发生”。
所以,只要企业在对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法凭据,税务机关就应该认可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且无需*定在汇算清缴前实际付款。所谓的合法凭证中,*主要是费用的发票,同时还有相关的销售、劳务合同或协议等。
还须注意的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只允许企业对预提费用延迟至对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提供合法凭据,而企业又未能按时提供或仅提供了部分金额的凭证,则须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对未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待以后实际支付且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同时证明相关预提费用确实应该属于所属相关年度发生时,企业再追溯至该项目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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