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折旧年限与账务不符,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年限与企业账务年限不符,而税务年限期间是纳税调减,那么等到过了税务年限以后折旧额是否就得调增?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五条第*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假定企业对某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属于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若该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8年,高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则属于不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对会计上按8年计算的超过10年计算的折旧额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该设备会计8年折旧期满并已提足折旧,但税收折旧未满未提足折旧,在剩余2年税法可继续提折旧,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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