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的经济活动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盈余或者亏损都是无法事前进行确保的,当出现亏损的状况时,不用太过急躁,冷静寻求补救的办法才是正道。
总的来说,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还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
所以,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的,企业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此外,如果税前补亏五年期限已到,但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不足弥补往年亏损,应将仍未获弥补的亏损额转销,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利润分配*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同时,应转回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同上。将仍未获弥补的亏损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用企业年终净利润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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