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送*”赠品的涉税处理及发票开具规则
某家电销售公司主要从事电视机批发业务。当地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向下*零售商销售电视机的过程中,将热水壶、电扇、遮阳伞、豆浆机、电饭锅、电暖气、炒菜锅等小家电作为促销品,向他们赠送,但该公司仍然对这些促销品开具了普通发票,并申报了全部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发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负数冲减销售的情况,也就是在同*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上,既注明有销售电视的金额,又注明有小额负数冲减的金额。对此,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这些负数冲减的金额是对零售商购买电视机的折扣。
问题所在单从该业务的表面看,该公司对于这些折扣的处理方法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即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但是,税务机关对其中*些发票上的折扣比例产生了疑问。经测算,个别发票上的折扣比例*高达70%左右,不符合商业营销的常规。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家电销售公司提供关于这些折扣的合同、数据来源、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准备重新核实其折扣的真实数额。然而,该公司财务人员对*些异常折扣始终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终承认都是对促销品收入的冲减。
原来,该公司为了促进对主打商品电视机的销售,购买了很多促销品,并提供给下*零售商,要求零售商在销售电视机时把促销品赠送给消费者。而根据现有税收政策规定,无偿赠送货物要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如果对赠送的促销品不申报纳税,被税务人员检查发现,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若申报纳税,公司又觉得冤枉(因为是无偿赠送,没有收到任何货款)。
因此,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番精心“筹划”:*方面,对促销品不仅开具普通发票,而且记录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另*方面,对之前记载的促销品收入,以折扣的形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进行冲减。他们认为,这样既可以使促销品收入在账面上得到正常的体现,以应付税务机关,又可以把促销品收入混淆在正常的折扣中*起冲减收入,达到对促销品不申报纳税的目的。*终,该公司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解决办法其实,在上述案例中,家电销售公司对促销品可以这样安排:如果公司综合考虑了电视机和促销品的成本,认为按照现实的成交价格,即使赠送促销品仍然有利可图。那么,公司在销售电视机的时候,可以将促销品的价值从整个交易价格中剥离出来,使促销品的价格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得到*立的体现,成为正常的销售商品,而不是“视同销售”的商品。这种处理不仅在价格上确保了公司原来所能获得的*大经济利益,而且有效化解了对促销品视同销售的风险。
例如,原来销售*台电视机的价格为3000元,赠送*个热水壶,开具发票并记载的收入为3000元。现在,可以根据热水壶成本为50元的情况,将热水壶的价格定位为60元,而把电视机的价格定位为2940元,使电视机和热水壶的价格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分别得到体现。比较前后两种操作方法,记载的收入同样是3000元,后者不仅没有导致收入和税负的增加,而且免去了“视同销售”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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