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收入与设备租赁收入不可按同类税目应税
企业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被地税局发现,该企业于2012年11月签订租赁合同,并在2013年10月取得了厂房租赁收入10万元;厂房内配电机、织机等设备租赁收入15万元,而这两项收入均按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税目进行了申报纳税。
根据这*情况,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对房产租赁收入10万元按规定补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据税法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对照上述规定,该企业出租配电机、织机等设备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厂房租赁仍属于不动产租赁,应征营业税。故该企业应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相关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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