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版权所有 赣州市信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赣ICP备14001834号-1 技术支持:
电 话:0797-2049067、2049062 地 址:赣州市开发区华坚南路东侧金水湾1栋604室(第2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