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对区、县以上办税服务厅标识的名称、图案、颜色等基础元素进行了统*和规范。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纳税人需求,税务总局决定进*步统*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进*步扩展标识应用范围
为进*步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现决定进*步扩展《通知》所规定标识的应用范围。
(*)外部标识:各基层税务所(分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统*使用《通知》规定的标识图案和颜色,名称可视情况称为“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
(二)内部标识:因基层办税场所的客观条件不同,内部标识由各地自行决定。
二、统*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
为更好体现办税服务的时代性、规范性和统*性,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应统*采用“税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样式(见下图)。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基础元素应与《通知》要求*致。标识规格可由各地根据各办税服务场所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
三、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厉行节约。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统*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对于提升税务形象和便利纳税人办税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标识统*规范工作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财务、采购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圆满完成。标识统*规范工作要本着节俭、实用的原则,厉行节约,避免浪费。本通知下发前,办税服务场所的标识凡已经规范到位的,不再进行调整。已设置背景墙的,标识的用语等基本元素应与本通知要求*致,不具备设置背景墙条件的,可不必设置。
(二)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各地统*规范标识工作应尽量避开申报征收期,避免造成办税不便和安全隐患。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统*规范工作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
各地在统*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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