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现金财产出资在税务上的处理方式
以非现金财产出资在税务上的处理情况比较复杂,非现金财产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当中,出资时,出资人持有出资财产的市场价值可能高于该财产的计税基础,也可能低于该财产的计税基础,前者称为潜在溢价财产,后者称潜在损失财产。
出资税务处理方式有三种:*般处理;递延处理;不确认所得处;以及免税处理,下面将着重说明各种情形下的税务处理。
1、*般处理原则
即按照财产交换予以处理。如出资人以*项市场价值150元、计税基础100元的溢价财产出资,出资人须确认所得50元(150-100=50)。但是,如果出资人以*项市场价值100元,计税基础150元的潜在损失财产出资时,出资人可以不确认出资损失吗?美国税法明确说以潜在损失财产出资,出资人不可以确认该项财产的潜在损失。我国税法对于出资人以潜在溢价财产出资的,很多文件都规定要求出资人确认出资所得,但对于以潜在损失的财产出资的,没有文件允许出资人可以确认出资损失的,其中的原因不言自知。
出资既然是财产交换,那么,作为以自身股权换取出资人财产的被投资企业是否实现了收入或所得呢?被投资企业接受财产,但让予的股权是凭空产生的,计税基础为零,应该认为被投资企业在这*交换中实现了所得。但是否应该确认呢?美国法典第1032条规定,公司以自身股票换取出资财产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其中原因笔者没查到有关依据,个人猜想不确认所得原因可能是考虑企业终止时,出资人有权取回出资价值吧。各位网友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2、递延处理
这是中国特色产物,上海自贸区有关投资的税收规定就属于这种类型的税务处理作法。
出资人拟出资的非现金财产如果处于潜在溢价状态,如出资人以*项市场价值150元、计税基础100元的溢价财产出资,出资人实现收入50元,按照上海自贸区政策,出资人可以分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但被投资企业可以于出资当年按叠加法确认该项出资财产的计税基础150元,即将该项财产于出资人名下的计税基础100元,加上出资人“实现的”出资所得50元,合计为150元。按照出资的*般处理原则,被投资人确认出资财产的计税基础等于该项财产于投资人名下的计税基础,加上出资人“确认的”出资所得。上海自贸区突破了出资税务处理*般原则,对于出资当事人来讲,这*税收*惠如果利用好,时间价值相当大。举*个例子,如果以货物出资,金额很大的情况下,出资人可以延迟纳税产生的时间价值会相当可观。
3、不确认处理
不确认处理指的是交易当事人实现人财产交换收入,但可以不确认该项收入。企业重组中的免税处理就属于这*类税务处理作法。目前,我国出资税收规则还没有运用这*税务处理作法的,企业重组处理中所说特殊性处理作法指的就是这*税法规则。美国关于出资的税法规定早就运用这*规则了。美国税法规定,出资于将潜在溢价财产出资时,如果出资人于出资后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不确认该项出资的溢价。如出资人以*项市场价值150元、计税基础100元的溢价财产出资,出资人不确认所得,被投资企业结转该项财产于出资人名下的计税基础,即100元。
4、免税处理
免税处理指的是出资人以溢价财产出资,出资人不确认该项财产的潜在溢价,被投资企业还可以按叠加法确认该项财产的计税基础。如出资人以*项市场价值150元、计税基础100元的溢价财产出资,出资人不确认所得,被投资企业结转该项财产于出资人名下的计税基础100元,再加上该项财产的溢价50元。这项政策的*惠程度远超过上述各项处理作法,逾越了出资税务处理的*般原理,国外鲜有适用先例,我国则不乏个案处理先例,当然不是谁都有资格染指的。
版权所有 赣州市信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赣ICP备14001834号-1 技术支持:
电 话:0797-2049067、2049062 地 址:赣州市开发区华坚南路东侧金水湾1栋604室(第2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