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调整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
日前,税务总局公布调整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废止2012年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后,退(免)税备案、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确定、退(免)税申报、退(免)税审核等内容,自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今年7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发了《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明确自9月1日起,享受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启运口岸由青岛前湾港和武汉阳逻港,扩大到南京龙潭港等8个口岸;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交通运输工具,由4艘船扩大为符合条件的全部交通运输工具。税务总局此次公告是对上述政策具体落实的细化和补充。
“新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继承了老办法中关于启运港退(免)税的申报、审核等规定,主要规定了符合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由其所在地的省*国家税务局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认定,税务总局汇总发布,以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新增及调整名单”。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同时在企业信用方面实行*胜劣汰。
公告明确,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开展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般纳税人、纳税信用为B*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别为*至三*的出口企业、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三个条件,退(免)税采取备案管理。
公告要求,出口企业自营出口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现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管理等规定审核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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