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取得不合规的税前抵扣发票?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经常会发现企业存在发票问题,比如未取得发票、发票抬头不全、虚假发票(包括假票、真票但流向不符)等。
而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因此,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在会计核算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那么,企业遇到哪些情形属于取得不合规的税前抵扣发票呢?
(*)没有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此规定可以成为税务机关日常征管、纳税评估和稽查的政策依据。
(二)取得抬头不全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取得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四条第*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对于应买方要求变更所购商品名称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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