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税要来 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
跟互联网有关的“钱事”*近总有新闻出现。
据零壹财经获得的消息显示,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
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出。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
是否是真的?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目前没有回应,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多方求证后得到*些信息,红包税落地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目前地市*还没有得到相关通知。
但红包税也不能简单望文生意,据通知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简单理解就是,红包税是由发红包*方缴纳,而且并非是谁发红包都要缴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又该如何理解企业派发红包?国内已经有活生生的案例了。今年4月份,江苏东台*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交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是公司的人主动来申报的,税前总额是375万元,按20%征税,发放300万元红包,个人所得税税款75万元。”据东台地税部门有关人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目前社会上对“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存在*定认识误差,派发红包的企业也缺少纳税意识,这家企业能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值得称赞。
围绕红包缴税问题,解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他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称,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亲友间发送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此前,月饼税、馒头税等在社会引发激烈讨论,那么又究竟怎么理解红包税?
与企业红包*接近的收税政策是“偶然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机遇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位地方国税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具体个人抢红包和收红包时候,到底抢到多少和收到多少无法判定,这部分相应个税就采取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这是合理的。
但他同时也说道,上述江苏企业红包缴税案例属于企业自觉报税,那么如果企业不报税,又该怎样征管?这些都是很具体的问题。
发生红包税案例后,江苏东台为了应对“微信红包”征税这个新课题,还开展了“微信红包”风险专题应对,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到红包派发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微信红包”资金流,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实施税源有效监控。
前述地方国税人士表示,从税收征管角度,红包的确应该交税,但现在就征是不是有些操之过急,这毕竟是互联网时代企业创新营销的*种手段,这种商业模式是不是应该给它*定的容忍空间也值得探讨。
从目前(8月5日)网上流传的*种文件版本看,“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版权所有 赣州市信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赣ICP备14001834号-1 技术支持:
电 话:0797-2049067、2049062 地 址:赣州市开发区华坚南路东侧金水湾1栋604室(第2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