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查补的预缴欠税不得抵减增值税留底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日前,国税局查出我公司预收房款未缴纳增值税,查补增值税50万元,但我公司有增值税留底100万元。请问,税务机关查补的欠交增值税是否抵减留底增值税?
中汇(十堰)税务师群 赵辉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但该文件并不适用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况。这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所以,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应当是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之后抵减。对税务机关查补的应当预缴的增值税不能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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