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纳税
问:
我公司在购买货物时发现所购货物有瑕疵而退回。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对方应赔付我公司50余万元的赔偿金。请问,我公司收取的赔偿金是否作销售收入处理,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违约金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的前提须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在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要开具收款凭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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