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部分条款的理解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简称654号令)、《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简称工商67号令)等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参与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中税协对此非常重视,经研究讨论,现将对上述文件部分条款的理解整理如下:
*、对企业公示信息内容的理解
654号令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包括7项内容,其中“第*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有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本条款理解如下:
(*)7项信息全部为企业年度报告中需要报送的内容,同时也是工商67号令规定的抽查内容。
(二)前6项信息中的第二至五项为企业重大经营信息,并与企业纳税情况存在重要关联,税务师事务所可从角度对该信息以及相关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判断。
(三)第七项信息中的“纳税总额”为企业应纳税总额,税务师事务所可依靠能力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判断。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理解
(*)工商67号令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形式包括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每次抽查时,通过随机摇号抽取不少于3%的企业。
(二)不定向抽查是普遍性检查项目,每年进行*次。税务师事务所可发挥特长,参与其中涉及企业公示纳税情况的信息抽查工作,并对企业公示信息涉税部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或出具检查报告结论。
(三)定向抽查带有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等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需要,选取某些信息进行专项检查
(如有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开展了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专项检查)。税务师事务所可凭借特长,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企业涉税信息的等专项检查工作,发表意见或出具检查报告结论。
三、对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理解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发挥势,协助企业准备、整理并报送企业公示信息,或对企业进行信息报送的相关培训。
(二)654号令第十四条、工商67号令第八条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机构作出结论。对上述条款理解如下:
1、抽查的组织形式。税务师事务所可参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抽查,或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单*进行抽查,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或出具检查报告结论。
2、机构结论。应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参与抽查工作并出具的结论,以及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公示信息出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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